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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21號被告黃宗智之言詞辯論通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21號返還價金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黃宗智於112年1月5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21法庭民事言詞辯論通知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上開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黃宗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王明
- 發布日期:111-11-24
- 更新日期:111-11-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