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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調字第120號黃嫦玲、徐嘉君、徐孟湘、徐佩詩(上四人均徐官鳳蘭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聲明告知訴訟狀繕本各一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敏111竹調120字第043207號
主 旨:國外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竹調字第12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受告知訴訟人黃嫦玲、徐嘉君、徐孟湘、徐佩詩(上四人均徐官鳳蘭繼承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聲明告知訴訟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聲明告知訴訟狀繕本一件,經依聲請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麗麗
- 發布日期:111-12-05
- 更新日期:111-12-0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