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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367號精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秋111竹簡367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竹簡字第367號給付貨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精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精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蕭宛琴
- 發布日期:111-12-06
- 更新日期:111-12-0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