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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北簡字第503號吳如琪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誠111竹北簡字第50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如琪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竹北簡字第503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盈伸
- 發布日期:111-12-07
- 更新日期:111-12-0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