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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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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北簡字第503號吳如琪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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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誠111竹北簡字第50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如琪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竹北簡字第503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盈伸
 

  • 發布日期:111-12-07
  • 更新日期:111-12-0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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