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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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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北簡字第539號朱芳蘭即朱香茗之繼承人、朱月美即朱新在之繼承人、邱智揚即朱新在之繼承人、林保雄即朱新在之繼承人、范友綸即朱新在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民事檢呈、追加補正被告及聲明狀繕本、民事檢呈、補正被告、補正聲明兼聲請狀繕本、履勘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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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朱芳蘭即朱香茗之繼承人、朱月美即朱新在之繼承人、邱智揚即朱新在之繼承人、林保雄即朱新在之繼承人、范友綸即朱新在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民事檢呈、追加補正被告及聲明狀繕本、民事檢呈、補正被告、補正聲明兼聲請狀繕本、112年3月21日上午9時30分履勘通知及112年5月5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竹北簡字第53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檢呈、追加補正被告及聲明狀繕本、民事檢呈、補正被告、補正聲明兼聲請狀繕本、112年3月21日上午9時30分履勘通知及112年5月5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徐佩鈴
 

  • 發布日期:111-12-08
  • 更新日期:111-12-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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