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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小字第709號朱心妮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夏111竹小709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朱心妮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竹小字第709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上午9時2
8分,在本院第1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蕭宛琴
- 發布日期:111-12-08
- 更新日期:111-12-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