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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小調字第1504號陳建平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夏111竹小調1504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建平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
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竹小調字第150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上午9時1
1分,在本院第1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五、若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請注意以下各項: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裁
處罰鍰,並得視為調解不成立。
(二)當事人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
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命即為訴訟之辯
論,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書 記 官 蕭宛琴
- 發布日期:111-12-09
- 更新日期:111-12-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