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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97號蔡志揚、蔡鎮松(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德福(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葉林源(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文杰(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金城之承受訴訟人)、高蔡素月(即蔡椪獅之繼承人)之更正裁定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97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蔡志揚、蔡鎮松(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德福(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葉林源(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文杰(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金城之承受訴訟人)、高蔡素月(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葉碧英(即蔡椪獅之繼承人)之111年12月12日民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蔡志揚、蔡鎮松(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德福(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葉林源(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文杰(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金城之承受訴訟人)、高蔡素月(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葉碧英(即蔡椪獅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林淑瑜
- 發布日期:111-12-14
- 更新日期:111-12-1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