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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0號胡孟均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家福111年度婚字第4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胡孟均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40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胡孟均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主文中依法不得公開之資訊,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情形,應注意遮掩※)
書記官 沈藝珠
擬 判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福股
- 發布日期:111-12-19
- 更新日期:111-12-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