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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47號廖黃寶月、廖正忠、廖麗芳、廖麗珍之開庭通知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誠111訴字第7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受告知訴訟人廖黃寶月、廖正忠、廖麗芳、廖麗珍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訴字第74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告知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原訂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20法庭開言詞辯論之庭期取消,改訂於112年2月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3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受告知訴訟人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盈伸
- 發布日期:111-12-20
- 更新日期:111-12-2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