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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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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02號楊麗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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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楊麗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監宣字第102號監護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楊麗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宣告許進德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許錦澤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張錦聰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書記官  林毓青
 

  • 發布日期:111-12-21
  • 更新日期:111-12-2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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