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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2214號Harris Tanvir Ahmed之執行命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1司執助文字第221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Harris Tanvir Ahmed 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221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Harris Tanvir Ahmed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 發布日期:112-01-04
- 更新日期:112-01-0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