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北簡字第615號被告陳怡宏之行言詞辯論通知1件、民事起訴狀繕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竹北簡字第615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陳怡宏之112年2月7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通知1件、民事起訴狀繕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上開文書各一件,經依聲請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王明
- 發布日期:112-01-04
- 更新日期:112-01-0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