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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周宗源、周宗儀之家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周宗源即周本芳之繼承人、周宗儀即周本芳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1項第1款、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9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溫婷雅
- 發布日期:112-01-05
- 更新日期:112-01-0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