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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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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3號張千恂、張熒仁之言詞辯論通知各1件、民事陳報狀繕本各1件、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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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張千恂、張熒仁之112年1月17日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通知各1件、民事陳報狀繕本各1件、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上開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王明
 

  • 發布日期:112-01-09
  • 更新日期:112-01-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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