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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89號追加被告劉享東(即林錦之繼承人)之民事撤回起訴狀繕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8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應送達與追加被告劉享東(即林錦之繼承人)之民事撤回起訴狀繕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上開文書一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王明
- 發布日期:112-01-09
- 更新日期:112-01-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