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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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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護字第293號盧星宏、汪心茹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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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家謙111年度護字第29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盧星宏、汪心茹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護字第293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盧星宏、汪心茹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汪○○(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自民國一一一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參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邱文彬

  • 發布日期:112-01-10
  • 更新日期:112-01-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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