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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北簡字第142號張美珠、被告吳載河、被告徐裕銓(法定代理人趙正美)之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112.1.10)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發文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明111竹北簡142字第0021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美珠、被告吳載河、被告徐裕銓(法定代理人趙正美)之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112.1.10)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竹北簡字第14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之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112.1.10)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張美珠、被告吳載河、被告徐裕銓(法定代理人趙正美)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王恬如
- 發布日期:112-01-17
- 更新日期:112-01-1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