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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5號詹德根即詹朱秀妹之繼承人之民事執行處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2司執賢字第17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詹德根即詹朱秀妹之繼承人之民事執行處函(詢問繼承系統表意見)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詹學竹、詹德泉即詹朱秀妹之繼承人、詹德根即詹朱秀妹之繼承人、詹德源即詹朱秀妹之繼承人、許皓庭即詹朱秀妹之繼承人、詹學竹即詹朱秀妹之繼承人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賢股書記官林瓐姍
- 發布日期:112-02-02
- 更新日期:112-02-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