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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王耀南、孫瑞松、曹興賢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王耀南、孫瑞松、曹興賢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14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溫婷雅
- 發布日期:112-02-03
- 更新日期:112-02-03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