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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2461號吳國棟之繼承人吳宜鎂、吳國棟之繼承人吳玫伶之拍賣通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1司執文字第2246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國棟之繼承人吳宜鎂、吳國棟之繼承人吳玫伶之特別變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246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吳國棟之繼承人吳東禹等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囑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案號:111竹金職方字第212號),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