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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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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109號被告吳氏芳燕之言詞辯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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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109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吳氏芳燕之民事112年4月11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通知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上開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王明
 

  • 發布日期:112-03-07
  • 更新日期:112-03-0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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