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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875號PADUA SHARON GRACE DE LEON葛瑞絲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非乙111司票1875字第00706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1年度司票字第1875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PADUA SHARON GRACE DE LEON葛瑞絲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為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龔紀亞
- 發布日期:112-03-07
- 更新日期:112-03-0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