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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80號劉梨華、鍾櫻妹、邱炫熿、鍾千紅、鄭浩仁、鄭國雄、鄭浩雲、洪大鋒、洪美紀、鄭偉宏、曾琇麟、鄭利惠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發文字號:竹東玉民象111竹東簡180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梨華、鍾櫻妹、邱炫熿、鍾千紅、鄭浩仁、鄭國雄、鄭浩雲、洪大鋒、洪美紀、鄭偉宏、曾琇麟、鄭利惠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1款、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8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竹東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蕭宛琴
- 發布日期:112-03-07
- 更新日期:112-03-0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