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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120號曾宏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倫112年度竹北小字第1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曾宏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竹北小字第120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若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請注意以下各項: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裁處罰鍰,並得視為調解不成立。
(二)當事人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書 記 官 彭富榮
- 發布日期:112-03-09
- 更新日期:112-03-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