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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1號黃梓微、劉凱元即劉諺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倫107金1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黃梓微、高銘澤、劉凱元即劉諺閎、權洤、温家瑜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07年度金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彭富榮
- 發布日期:112-03-09
- 更新日期:112-03-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