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122號被告田姍誼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

字型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12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田姍誼之民事起訴狀繕本1件、112年4月13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民事第21法庭言詞辯論通知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上開文書一件,經依聲請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王明
 

  • 發布日期:112-03-09
  • 更新日期:112-03-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