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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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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66號馮祥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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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馮祥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166號、110年度家親聲字第2
      61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馮祥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

 


書記官  林毓青

  • 發布日期:112-03-09
  • 更新日期:112-03-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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