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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116號尹志貞之書狀繕本、開庭通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月112竹北小116字第00888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尹志貞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竹北小字第11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若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請注意以下各項: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裁處罰鍰,並得視為調解不成立。
(二)當事人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書 記 官 劉亭筠
股 別:月股
- 發布日期:112-03-14
- 更新日期:112-03-1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