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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北簡字第503號吳如琪之判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誠111竹北簡503字第1314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竹北簡字第503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吳如琪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吳如琪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林盈伸
- 發布日期:112-04-12
- 更新日期:112-04-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