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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司他字第2號原告王萬居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司他字第2號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應送達與原告王萬居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上開文書一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王明
- 發布日期:112-04-13
- 更新日期:112-04-13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