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03號吳佩燕之開庭通知等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佩燕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1項第3款、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03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雅真
- 發布日期:112-04-19
- 更新日期:112-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