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巫守書之不得啟封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3163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巫守書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