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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4號劉慶興(即陳朝厝之繼承人)、陳美英(即陳朝厝之繼承人)、陳文尚、陳琪薇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明111重訴14字第01467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慶興(即陳朝厝之繼承人)、陳美英(即陳朝厝之繼承人)、陳文尚、陳琪薇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王恬如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