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4號劉慶興(即陳朝厝之繼承人)、陳美英(即陳朝厝之繼承人)、陳文尚、陳琪薇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明111重訴14字第01467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慶興(即陳朝厝之繼承人)、陳美英(即陳朝厝之繼承人)、陳文尚、陳琪薇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王恬如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