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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東小字第000122號顏炳煌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發文
發文字號:竹東玉民北112竹東小122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顏炳煌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五
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竹東小字第12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
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上午9時3
0分,在本院竹東民事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范欣蘋
- 發布日期:112-04-24
- 更新日期:112-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