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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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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周宗源、周宗儀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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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宗源即周本芳之繼承人 、周宗儀即周本芳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周宗源即周本芳之繼承人、周宗儀即周本芳之繼承人 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10時5分,在本院第25法庭(法院地址: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二段265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溫婷雅
 

  • 發布日期:112-04-25
  • 更新日期:112-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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