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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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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000158號李潔帆之補正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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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秋112竹簡158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潔帆之補正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1款、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竹簡字第15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蕭宛琴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 發布日期:112-04-25
  • 更新日期:112-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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