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995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邱元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民事執行處禹股 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