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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40號陳佩君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02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明109訴440字第0160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佩君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09年度訴字第44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王恬如
- 發布日期:112-05-02
- 更新日期:112-05-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