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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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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49號王彬、黃珮瑜、黃毓智、黃晟瑋、黃清華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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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彬、黃珮瑜、黃毓智、黃晟瑋、黃清華之111年3月3日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1項第3款、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訴字第44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111年3月3日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雅真
 

  • 發布日期:112-05-03
  • 更新日期:112-05-03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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