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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525號王雪雁之聲請狀繕本、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王雪雁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監宣字第525號監護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關係人王雪雁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9時5分,在本院第25 法庭(法院地址: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二段265號)開調查,關係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溫婷雅
- 發布日期:112-05-08
- 更新日期:112-05-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