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小調字第509號陳星麟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字型大小: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星麟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竹小調字第509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18法庭調解。
      四、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五、若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請注意以下各項: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裁處罰鍰,並得視為調解不成立。
          (二)當事人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書  記  官  楊霽
 

  • 發布日期:112-05-08
  • 更新日期:112-05-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