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北簡字第114號告張春龍、郭邱瑞榮、錢智宏兼錢春忠承受訴訟人、錢英琪兼錢春忠承受訴訟人、鄭忠明、黃春子、鄭佳明、鄭嘉儀即鄭妃妏、張卉媛即張永慶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竹北簡字第114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張春龍、郭邱瑞榮、錢智宏兼錢春忠承受訴訟人、錢英琪兼錢春忠承受訴訟人、鄭忠明、黃春子、鄭佳明、鄭嘉儀即鄭妃妏、張卉媛即張永慶之承受訴訟人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張春龍、郭邱瑞榮、錢智宏兼錢春忠承受訴訟人、錢英琪兼錢春忠承受訴訟人、鄭忠明、黃春子、鄭佳明、鄭嘉儀即鄭妃妏、張卉媛即張永慶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徐佩鈴
 

  • 發布日期:112-05-09
  • 更新日期:112-05-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