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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北簡字第114號告張春龍、郭邱瑞榮、錢智宏兼錢春忠承受訴訟人、錢英琪兼錢春忠承受訴訟人、鄭忠明、黃春子、鄭佳明、鄭嘉儀即鄭妃妏、張卉媛即張永慶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竹北簡字第114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張春龍、郭邱瑞榮、錢智宏兼錢春忠承受訴訟人、錢英琪兼錢春忠承受訴訟人、鄭忠明、黃春子、鄭佳明、鄭嘉儀即鄭妃妏、張卉媛即張永慶之承受訴訟人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張春龍、郭邱瑞榮、錢智宏兼錢春忠承受訴訟人、錢英琪兼錢春忠承受訴訟人、鄭忠明、黃春子、鄭佳明、鄭嘉儀即鄭妃妏、張卉媛即張永慶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徐佩鈴
- 發布日期:112-05-09
- 更新日期:112-05-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