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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06號古忠真之開庭通知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古忠真之調解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1項第1款、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0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調解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5調解室試行調解。
四、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五、若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請注意以下各項: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裁處罰鍰,並得視為調解不成立。
(二)當事人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書 記 官 吳雅真
- 發布日期:112-05-10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