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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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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104號戴宇曄、吳所謂即吳立豪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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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簡字第104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戴宇曄等二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被告戴宇曄、被告吳所謂即吳立豪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楊霽
 

  • 發布日期:112-05-10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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