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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104號戴宇曄、吳所謂即吳立豪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簡字第104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戴宇曄等二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被告戴宇曄、被告吳所謂即吳立豪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楊霽
- 發布日期:112-05-10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