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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1號李宗樺之民事準備㈠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廉112訴181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宗樺之民事準備㈠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訴字第181號撤銷贈與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準備㈠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曾煜智
- 發布日期:112-05-10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