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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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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75號曾嘉強〈法定代理人曾士銘、勾寶玉〉、勾寶玉之民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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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治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7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曾嘉強〈法定代理人曾士銘、勾寶玉〉、被告勾寶玉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75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若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請注意以下各項: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裁處罰鍰,並得視為調解不成立。
          (二)當事人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書 記 官 郭春慧
 

  • 發布日期:112-05-10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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