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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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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27號林瑩蒼之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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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明111訴727字第01718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瑩蒼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訴字第727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王恬如
 

  • 發布日期:112-05-10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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