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7號鄭燦楠、梁甫全、唐瑩書之起訴狀繕本、調解期日通知書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鄭燦楠、梁甫全、唐瑩書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7號返還代墊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調解室4開調解庭期。
四、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五、若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請注意以下各項: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裁處罰鍰,並得視為調解不成立。
(二)當事人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書 記 官 陳佩瑩
- 發布日期:112-05-12
- 更新日期:112-05-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