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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61號曾麗枝(TJEN LI KI)之書狀繕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家光111年度婚字第1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麗枝(TJEN LI KI)之家事準備(二)狀繕本一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161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家事準備(二)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曾麗枝(TJEN LI KI)得於案件終結前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下午4時宣判。
書記官 嚴翠意
- 發布日期:112-05-12
- 更新日期:112-05-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